一、職工曠工多久單位能夠解除合同
關於曠工幾天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對於嚴重違紀的員工,公司能夠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形式。
單位能夠自行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可不能夠口頭承諾同意解除合同
口頭承諾是能夠解除合同的。能夠透過法定解除或約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現法定解除事由時,當事人能夠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請,由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約定解除是在制定合同時就約定了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解除。
口頭承諾一般都會具有法律效力。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要具備以下五個要件:
1、承諾只能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通知,但是存在一個例外: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爲;
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5、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
不過相對於口頭承諾,更建議大家簽訂承諾書。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承諾書的作出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反映。反映的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不能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合法利益。承諾人只能基於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4、承諾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也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纔算有效,纔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三、合同成立後能夠解除合同嗎
合同成立後能夠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能夠解除合同,而必須是由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能解除合同。
(二)與主要債務履行相關又可分爲兩種情況:
1.預期違約
指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2.遲延履行
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三)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四)不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當事人能夠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五)在不歸屬雙方過錯的情況下,因情勢變更致使繼續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當事人也能夠提出解除合同,只是此時當事人並不當然擁有解除權,必須提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才能解除合同,決定權在法院或仲裁機構;且必須先協商,協商不能才能提出。
(六)雙方協商一致的也能夠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能夠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能夠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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