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懷孕期間工資給太低能申請仲裁嗎?

一、員工懷孕期間工資給太低能申請仲裁嗎?

員工懷孕期間工資給太低能申請仲裁嗎?

可以申請仲裁,可以要求公司按原工資水平發放工資,否則到勞動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而女職工懷孕期間,公司不能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如果孕婦在懷孕期間正常出勤上班的的話,必須按照正常工資發放。如果休產假的,則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則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員工醫療期最低工資標準是什麼?

1、病假工資可以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所謂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義務的情況下企業應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報酬。

2、病假工資應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應給予醫療期。醫療期根據員工工齡及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長短而有不同,最長的醫療期爲兩年。

4、醫療補助費按國家規定應當不低於員工六個月的工資,對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同時,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降低懷孕期員工的工資標準,勞動者是可以申請仲裁的,員工醫療期內的工資可以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是指勞動者提供勞動義務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報酬,員工的醫療期是根據員工的工齡,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確定的,最長的醫療期限是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