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需提前通知麼?

一、公司辭退員工需提前通知麼?

公司辭退員工需提前通知麼?

公司辭退員工是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代通知金,但如果對於辭退了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情況下,那麼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公司辭退員工是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爲代通知金。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或賠償嗎?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開除、解僱、炒魷魚),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大體分以下四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序,勞動者不存在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爲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爲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3、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

4、如果勞動者存在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很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往往都是在未經謹慎考慮後做的決定,既沒有勞動法上的依據,也沒有公司規章制度上的支撐,卻又無法採取協商解除的方式解除勞動關係,這個時候用人單位就面臨着需要支付違法辭退賠償金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