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合同是否需經先經勞動仲裁
勞務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而是合同關係,所以出現勞務糾紛時,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不能申請勞動仲裁。勞務人員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不同,勞動關係一方是符合勞動年齡並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勞動法所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
而勞務關係不限於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之間,還可以是單位之間,自然人之間,並且可能是兩個主體以上。
2、關係不同,勞動關係中形成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係;
勞務關係是平等主體依據雙方約定所形成的一種財產關係,不存在人身的隸屬性。
3、關係的穩定性不同,勞動關係比較穩定,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的結合關係;
而勞務關係中多爲一次性或臨時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爲目的。
4、待遇不同。
勞動關係中勞動者除了定期得到勞動報酬外還享有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待遇,如社會保險待遇等,而勞務關係一般只涉及勞動報酬問題,勞動報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無社會保險等其他待遇。
透過分析知道,勞務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而是因一種合同關係。
所以出現勞務糾紛時,不能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勞務糾紛,勞務人員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勞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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