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病症不能辭退員工?

一、什麼樣的病症不能辭退員工?

什麼樣的病症不能辭退員工?

工作期間不允許辭退的疾病概括起來十大類,根據勞動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否則,就是違法行爲。分別是:

1、塵肺。有硅肺、煤工塵肺等。

2、職業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內照射放射病等。

3、職業中毒。有鉛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物理因素職業病。有中暑、減壓病等。

5、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有炭疽、森林腦炎等。

6、職業性面板病。有接觸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職業性眼病。有化學性眼部燒傷、電光性眼炎等。

8、職業性耳鼻喉疾病。有噪聲聾、鉻鼻病

9、職業性腫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癌,聯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職業病。有職業性哮喘 、金屬煙熱等

員工在醫療期內,單位是不能辭退該員工的,除非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內容。否則單位是需要支付員工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的。如果員工醫療期結束,那麼單位是可以以員工疾病無法勝任工作而辭退該員工,但是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員工在單位每工作滿一年一個月本人工資計算,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年計算,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二、不能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要辭退員工,必須具備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義務或者另外支付給員工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辭退員工: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爲。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女職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法律規定,單位必須要在用工關係建立之日起的一個月內與初次入職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要是在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就辭退該員工的話,則按照規定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往往是根據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來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