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退和開除的區別是什麼?

一、清退和開除的區別是什麼?

清退和開除的區別是什麼?

解聘、辭退、開除三者都是員工離開公司的不同情況,三者之間是有很大的差別的。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不是對勞動者的處分。解聘是員工不適應公司工作,主動申請或者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根據雙方協商確定;

《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爲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開除指解除違反國家法律和單位紀律的國家行政人員職務關係或企業職工勞動關係的行爲,是行政處分最嚴厲的一種。在員工有重大過錯或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時由公司行使,沒有補償或賠償金。

二、解聘、辭退、開除三者的不同點有哪些?

三者之間的不同點主要是:

1.作爲懲戒方式,它們的類別、審批時效不同。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爲: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除名和違紀辭退屬於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因此對它們沒有具體的審批時效規定,但原則要求應對犯錯誤職工及時進行處理,不得無故拖延處理時間。

2.作爲懲戒方式,它們的適用對象及其條件不同。

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和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①被判刑併入監服刑的;

②二次勞教被註銷城市戶口的;

③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④嚴重犯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爲之一的。

除名僅適用於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教育不改,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按自然年度計算)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職工。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爲;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清退還有開除是兩種不同的對員工的處分方式,兩者的適用情形是不同的,其中,開除屬於最嚴厲的一種處分方式,開除指解除違反國家法律和單位紀律的國家行政人員職務關係或企業職工勞動關係的行爲,沒有補償或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