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的說辭是什麼?

一、公司辭退員工最好的說辭是什麼?

公司辭退員工的說辭是什麼?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滿足上面任意一個條件,單位都可以辭退員工,還不用給經濟補償金。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爲,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爲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

二、公司怎麼辭退員工?

(一)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對於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並非可以一概辭退。《勞動法》規定必須是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方可辭退。因此,何謂違紀,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就至關重要了。

(二)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退無過錯的員工僅限於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並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不滿足公司的錄用條件,公司可以辭退,用人單位辭退無過錯的員工時,可以提前通知,及時給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係,如果是辭退過錯的員工,要有相應的事實依據,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