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勞動合同多長時間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爲1年,雙方自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1年內是可以進行撤銷合同的。爲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並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如果撤銷權人在該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則其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爲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二、如何申請撤銷合同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主體資格的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起請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立案、審理並作出撤銷合同的裁判;
另一種觀點認爲,合同撤銷權的行使,不一定必須透過訴訟、仲裁的方式。
如果撤銷權人主動向對方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而對方未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後果。
如果對撤銷問題雙方產生爭議,則必須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裁決。
因爲合同撤銷權在性質上也屬於一種形成權,因而根據形成權的特點,撤銷權的行使,爲撤銷權人單方的行爲,無須相對人表示同意。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雙方自應當知道撤銷事由起1年內是可以進行撤銷合同的。
撤銷勞動合同的行使期間爲1年,當然申請撤銷合同必須要有合理的理由,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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