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透過以下方法管理勞動合同:
1、制止和糾正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政策和勞動合同的行爲;
2、建立一套科學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包括相配套的管理辦法;
3、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4、督促、檢查、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律、勞動法規及有關政策簽訂勞動合同,切實履行勞動合同;
5、設立專門的部門和指定專人管理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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