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資包括獎金和補貼嗎?

一、辭退員工資包括獎金和補貼嗎?

辭退員工資包括獎金和補貼嗎?

包括,被單位違法辭退時所領到的補償金當中應該包含年終獎,因爲補償金是按照被辭退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的,而在計算平均工資的時候,就應該把員工的獎金、津貼及各種補貼都計算進去。但員工工作年限還不夠12個月的,就按照實際的工作月數計算。

辭退員工補償工資包括年終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違法辭退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可以隨時辭退職工的情形有哪些?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如果之前員工有領過年終獎,那麼在計算月平均工資的時候,不能把年終獎刨除出去。關鍵是辭退員工不代表一定會產生補償金的,如果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上個月的工資又正好有年終獎的話,像這種情況就不包含年終獎。

辭退員工補償包括獎金,這是因爲補償金是以被辭退職員的上一年度月均工資爲基數來計算的,而此基數在確定時是需要考慮獎金、津貼等項目的,所以會存在雖然月薪一樣,但是最後獲得的補償金數額也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