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轉讓並交付但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侵權責任有哪些規定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條【轉讓並交付但未辦理登記的機動車侵權責任】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1、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爲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爲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2、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爲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3、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爲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4、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5、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6、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
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轉讓機動車後,機動車所有權未發生轉移登記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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