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範圍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上勞動合同發生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受理的管轄劃分
根據有關規定,我市當前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由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
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
會管轄。目前外資企業案件由省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外資企業、高等院校等)管轄。
在當代的社會,勞動合同當中是可以約定具體的一些事項的,比如說工資報酬工作的時間,還有就是休息休假等相關的權利,當然的如果說涉及到提供專項培訓或者是存在競業限制條款,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其他的情況之下,一般是不能夠約定的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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