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超時多少可解除勞動合同

加班超時多少可解除勞動合同

一、加班超時多少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每天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如果單位安排加班超過了這個限制,則違反了《勞動法》。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單位如果存在強迫加班,則可以引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規定隨時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仍然依法支付加班費,那勞動者只有透過勞動監察舉報的方式迫使用人單位不安排過多的加班。如果不給加班費,則可以用這一條來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提前30天通知,結走所有工資(包括未支付的加班費),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然如果上面都夠不上,勞動法仍然賦予了勞動者寬鬆的解除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所以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後,也能辭職,並結清工資。

二、我國最新《勞動法》關於工作時間與加班時間的規定

1、《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2、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進階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3、《〈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

對於加班時限的問題,並不是說公司每天安排的加班時間在超過三個小時的情況下可以透過支付加班費來進行折抵,員工可以拒絕公司安排的連續性的加班。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是需要勞資雙方共同努力的,在用人單位當前業務比較緊張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情況安排加班,但超時加班不應成爲工作的常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