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獨資企業可否派遣勞務工
國有獨資公司可以和勞務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讓勞務公司派遣勞動者到公司工作。但國有獨資公司不是勞務公司,所以不能從事勞務派遣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
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二、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不續簽即終止嗎
實際中,勞動合同到期之後,關於續簽的問題有下面幾種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就會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會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就有經濟補償。
而在勞務派遣合同中,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就是終止了勞務派遣關係,從上面的規定看,你此時可以向用工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原派遣人員還在用工單位工作,該用工單位也支付其勞動報酬並進行管理的,那麼勞動者與該用工單位雙方實際上已建立了新的勞動關係。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實際中是按照下面的標準來: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可以接受勞務派遣服務,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但國有獨資公司不是勞務公司,不能從事勞務派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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