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節假日發工資是提前還是推遲
節假日發工資,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發放。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賠償金。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二、法定節假日是否要發工資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對該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即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節假日調休是否還有三倍工資
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單位必須支付3倍工資,並且不得以調休代替加班工資。
單位在支付了3倍工資的情況下,是否願意再安排勞動者調休完全取決於單位的內部政策規定,可以安排也可以不安排,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
這與是否本休還是上班日無關,正好輪到法定節假日這一天上班的也屬於加班,不屬於正常上班。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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