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女,漢族。
委託代理人楊X,天津XX律師。
委託代理人翟雪梅,天津XX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杭州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杭州道街杭州道XX。
法定代表人王XX,主任。
委託代理人張XX,女,該公司人事部員工。
上訴人王XX因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3月19日受理,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濱塘民初字第14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4年10月14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於2014年10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XX及其委託代理人楊X、翟雪梅,被上訴人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杭州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王XX、委託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爲,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14)濱塘民初字第1408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退還上訴人王XX。
審判長張豔軍
審判員李鐵
代理審判員劉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郭XX
速錄員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