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願轉崗被辭退有賠償嗎

一、因不願轉崗被辭退有賠償嗎

因不願轉崗被辭退有賠償嗎

有的,勞動者不服調崗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哪些情況下可以調崗

第一、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進行調崗。

第二、用人單位法定調崗情形。單位可以調崗的法律依據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進行調崗,或者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崗。這兩種情形調崗並不需協商一致。

理由如下: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並無協商一致的要求;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可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也無需協商一致。

(2)從操作層面看,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必須另行安排一個工作即調崗,如果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拒不同意,導致相關法條無法操作。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想給勞動者進行調整,必須要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或者是符合法定的調感情形。如果因爲勞動者不願意調崗而開除員工的話,那麼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