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的限制條件有什麼?

假釋的限制條件有什麼?

一、假釋的限制條件有什麼?

假釋的限制條件: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

2、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3、確有悔改表現;

4、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假釋的監督工作主要由假釋犯所在地的公安機構承擔。在假釋考驗期內,由公安機構監視假釋犯的行爲,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政策法律教育,促使犯罪人認真改造思想,努力爭取做遵紀守法的公民。

二、假釋的法定程序有什麼?

(一)、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並復以下材料

1、罪犯評審鑑定表;

2、罪犯獎懲表;

3、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

4、歷年減刑裁定書複印件;

5、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除外)的材料。

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機構同意後再提出假釋建議。

(二)、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後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假釋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計算,考驗期爲執行完畢的刑期,考驗期內一般不予減刑。

三、假釋期間再犯罪如何處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申請假釋的犯人需要被判有期徒刑,假釋程序是指罪犯獲得假釋,應該按照《刑法》中規定的步驟實施,非法定程序不可以辦理假釋。假設應該由服刑人員所在的監獄,向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假釋有一定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不能有任何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