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減刑假釋限制條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只有積極改造、表現優異者才能減刑、假釋;《規定》同時對職務犯罪、金融犯罪、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罪犯,在實體條件上從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方面都作了從嚴規定。死緩減刑後最低服刑時間不得少於15年。
《規定》明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此外,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不服從監管、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在減爲無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應適當從嚴。
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爲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間隔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對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但尚未達到情節惡劣,不執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確死緩執行期間重新計算的同時,新增了“減爲無期徒刑後,五年內不予減刑”的從嚴規定。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裁定中,應當明確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或者假釋。
《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二條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第三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死緩減刑假釋限制條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