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約定條款是否全面,應當包括雙方基本資訊、工作內容、勞動期限、社會保險、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等事項,上述條款與面試時是否一致等方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保護小股東權益的辦法有:
(1)出現不分配利潤等不利情形時,可以對公司的該決議投反對票,並請求公司回購股份;
(2)出現公司經營管理不善等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時,小股東可以聯合起來請求解散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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