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是否合法
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是不合法的。
員工曠工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沒有提供勞動期間工資,但不能作額外的懲罰性罰款。
員工工作一天可獲得一天的工資,缺勤一天,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當天工資。但規定扣3天工資,多扣的兩天工資顯然是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資,這就涉嫌剋扣工資了。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二、廠里扣員工工資是否合法
不合法。根據相關的勞動法規定,公司是不能剋扣員工的工資,也就是說,工資應該按照規定的時期,以貨幣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能剋扣或是無故的拖欠員工的工資。
但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三、曠工三天自動離職是否有工資
員工曠工三天自動離職的是屬於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爲,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員工擅自曠工然後自動離職的;
用人單位還是需要按照員工之前上班的天數來支付相應的工資的,不能因爲員工曠工並且自動離職而拖欠或者是拒絕支付工資。
要是員工已經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還可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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