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賠償順序有什麼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賠償順序】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
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二、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複覈程序有哪些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
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覈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覈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覈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覈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複覈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爲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複覈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覈。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一方責任的,首先由交強險負責賠償,超出交強險額度的,由商業險賠償,超出商業險賠付額度的,由交通事故責任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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