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終止勞務關係是否一定要籤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簽訂合同,需要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可。《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快到期前可以變更期限嗎
勞動合同快到期前可以變更。
勞動合同到期前,若勞動者同意延長勞動合同期限,即雙方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單從法律的條文來看,因勞動合同法沒有禁止變更合同期限,可以認定該變更有效。
變更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爲。
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一種雙方合意行爲。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簽訂合同,但是需要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這個是很重要的,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經過相關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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