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能否定勞動仲裁嗎
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要依據具體情況對仲裁機構作出判決。如果仲裁結果有錯誤的,法院可以否定勞動仲裁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二、勞動仲裁受理條件有哪些
一般說來,勞動仲裁受理案件,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申訴人必須是與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
2、申請仲裁的爭議必須是勞動爭議。
如果不是勞動爭議,而是民事、經濟糾紛,或者是勞動保障行政糾紛,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必須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4、必須向有仲裁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具體的仲裁請求以及事實依據。
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仲裁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
7、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備齊並符合要求。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法院經審理,認爲仲裁裁決確實有錯誤的,應當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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