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醉襲警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公民醉酒襲警可能會涉嫌犯襲警罪,當然在醉酒後實施了襲警的行爲並不一定就會構成犯罪,是否構成犯罪,需要由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結合襲警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來確定。
襲警的行爲確實構成犯罪的,則有被量刑的可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襲警”行爲,符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條件,也不能作爲犯罪處理。
例如,對於警察執法不規範現象,或者認爲警察執法不公時,有人當面或者現場提出批評意見,因而可能與執法人員發生爭辯,這種爭辯哪怕到了比較激烈的程度,也不能隨便以襲警罪追究。
譬如,因對警察執法進行拍照,被沒收了手機因一時情緒激動,導致雙方發生拉扯,對執行職務的警察實施了比較輕微的暴力抗拒行爲,若當場及時認錯的,一般不可以襲警罪論處。
二、襲警罪和妨害公務罪的區別是什麼
1、暴力的目的不同通常情況下,目的是判斷行爲人主觀惡性大小的參考要素之一,也是區分妨害公務罪和襲警罪的第一要素。
行爲人在故意心態支配下實施暴力行爲的主觀惡性程度明顯要高於在過失心態支配下實施的危害行爲。
前者已經超越瞭解決公務事務的範疇,上升到攻擊人身安全的程度,屬於發泄不滿、逞強等惡性犯罪動機,應當以襲警罪對行爲進行評價。
後者雖然客觀上實施了暴力行爲,但其主觀上還是爲了解決公務事務本身,屬於一時偏激而爲之。
2、暴力的手段不同法律解釋有很多種,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暴力”的含義應當做平義解釋,即“暴力”指採取暴力手段或實施具有暴力因素的行爲。
麻醉、捆綁等無形力的暴力手段,儘管具有傷害人身安全的危險性,但是其客觀上造成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繼續執行公務的結果,本質上侵害的仍然是國家賦予正當行使執法權的法益。
3、暴力的損害結果不同即使構成妨害公務罪和襲警罪只要求具有暴力要素的行爲、不要求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損害結果仍然是區分妨害公務罪與襲警罪的重要標準之一。
以往區分損害結果的標準比較籠統,第一種是暴力行爲造成輕微傷的結果,行爲人構成妨害公務罪或者以妨害公務罪從重條款進行處罰。
第二種是暴力行爲造成輕傷及以上的結果,直接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襲警罪設立以後,依據損害結果定罪的標準變得更加清晰明確,可以分爲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暴力行爲導致嚴重程度的損害結果仍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對行爲人進行處罰。
第二層次,暴力行爲導致普通程度的損害結果,一般是受輕微傷的結果,不再以妨害公務罪或者妨害公務罪的從重情節對行爲人進行處罰,而是以襲警罪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層次,暴力行爲導致普通的抓傷、撓傷,行爲人構成妨害公務罪。
當然,區分妨害公務罪與襲警罪的構罪要素還有很多,暴力只是律師對案件進行辯護時的一個關鍵要素,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各種情節,制定有利於行爲人的方案進行辯護。
最後,警察在辦案執法時公民有義務配合,如果妨礙公安機關執法辦案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國家法律並沒有對襲警罪做出明確規定,但是襲警罪可以理解爲涉嫌妨害公務罪和故意傷害罪,司法機關可以並處罪行。
我國的每一個公民都是有配合警察等行政機關執行公務的義務的,如果是在警察執法的過程中,行爲人襲擊警察的,此時是需要予以一定的處罰的,但是
我國的每一個公民都是有配合警察等行政機關執行公務的義務的,如果是在警察執法的過程中,行爲人襲擊警察的,此時是需要予以一定的處罰的,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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