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拖欠工資解僱人能賠償嗎?
公司拖欠工資且無故解僱員工的,需要支付賠償金,但賠償金不是固定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公司可以單方解僱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僱員工: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被公司拖欠工資且違法解僱的仲裁申請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事實上,拖欠工資和無故解聘職工這是兩種違法行爲,就算用人單位有按時給員工支付工資,也沒有權利隨意解僱員工,如果用人單位有正當理由解僱員工,在解僱員工的時候,也應該結清楚員工工資,除非能證明員工因個人失職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可以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