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款要交稅嗎?

被公司違法辭退員工拿到的補償金通常情況下不交個人所得稅,可是,違法辭退的補償金,跟員工的工資所得及工作年限都有關係,如果經濟補償金已經超過了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超過的部分是需要交納個稅的。公司辭退員工的補償金一般是不交個人所得稅的。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款要交稅嗎?

國家規定了對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最低標準,只有超過該標準的數額,再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實際年限進行平均後,才向勞動者徵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標準如下:

(一)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爲標準,低於該數額的,勞動者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高於該數額的,勞動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等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用高出的數額除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照12年計算),所得數額視爲勞動者個人的月工資或薪金收入,對該數額超過2000元的部分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需要注意的是,勞動關係中補償金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的這個問題是不能一概而論的,而且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每年可能都在發生着變化,用人單位也不能違法代扣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