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怎樣辭退員工纔不需要賠償?

公司在怎樣辭退員工纔不需要賠償?

一、公司在怎樣辭退員工纔不需要賠償?

公司只要不是因爲公司本人的原因辭退員工就不需要賠償,公司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辭退)規定的情形辭退職工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他情形,辭退職工需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如違法解除,依法應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用人單位和職工協商一致的,也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建議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予以明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司可以隨意裁減人員嗎

我國法律對公司裁員的數量和程序作了嚴格限制,只有在以下情況中,纔可以進行裁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並且,公司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應該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纔可以裁減人員,否則其解除合同是無效的。

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只要公司與員工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那麼就不能隨意辭退員工,否則的話公司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樣的,如果員工有違反公司相關規定的,公司是有權可以辭退員工的,且不需要承擔相關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