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怎麼計算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因病或非因公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公式: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國是按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而非工齡。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
1、濫用關於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
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濫用關於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
在沒有企業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違法;
或者規章制度沒有公示;
或者違紀行爲輕微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爲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
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
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曠工爲由予以辭退;
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5、濫用關於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
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藉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隨意辭退“三期”女職工和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
許多用人單位覺得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於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累,總是千方百計找藉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7、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
當爭議發生後,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員工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如果拒不支付的話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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