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理解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司法實踐中,如果用人單位明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或承諾另行支付勞動報酬的期限已屆滿;
或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被拒絕的,一般可以視爲勞動爭議已發生,推定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勞動者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那日起,在《勞動法》規定的60日期限內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二、勞動爭議的發生之日需要怎樣去認定
根據不同爭議,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如下:
1.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2.因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3.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爲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爲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根據上述文章中的內容,相信已經解答了怎樣理解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要多瞭解學習一些法律知識,這樣在遇到有法律問題時才能作出正確的判斷,纔可以更好的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律師,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本站網會匹配專業律師爲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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