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與重慶市XX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李X,男,漢族,生於1984年,住重慶市黔江區。

李X與重慶市XX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蒲豔,重慶光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市XX公司,住所地重慶市黔江區城東街道解放路南海鑫城XX數5層B-2。

法定代表人楊X,該公司經理。

原告李X訴被告重慶市XX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因原告提供的地址不明確,無法向被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李X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