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電動車將人撞成重傷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騎電動車將人撞成重傷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騎電動車將人撞成重傷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中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爲,是否包括非機動的違法行爲呢?騎電動車將人撞成重傷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呢?現本站小編爲您整理了相關案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案情:

2013年12月8日,李某騎電動自行車上班,當行駛一交叉路口時,由於對路面狀況觀察不夠,加之車速較快,將橫過馬路的行人張某撞到,致使張某受傷摔倒在地,後經鑑定張某的傷爲重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後檢察機關以李某的行爲構成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分歧:

在審理本案時,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李某的行爲不構成犯罪。理由是李某系非機動車駕駛人員,雖然在客觀上發生了造成他人重傷的交通事故,但其主體身份並不符合交通肇事罪主體要件構成之規定,不應認定其行爲構成交通肇事罪,其行爲屬於民事侵權行爲,應由民事法律調整。

第二種意見認爲李某的行爲構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李某雖然駕駛非機動車輛,但其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他人重傷,並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評析:

筆者支援第二種意見。

首先,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本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方面: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和非交通運輸的人員。主要包括四類人員:一是直接操縱各種交通運輸工具的人員,如駕駛員;二是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和指揮人員,如列車長、調度員;三是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四是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警察。非交通運輸人員是指除從事交通運輸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本規定沒有明確限定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只爲機動車輛,可見,立法者並沒有將非機動車輛排除在外,因此,電動自行車,甚至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也應包括在內。

2、客觀方面表現爲車輛駕駛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的行爲。本罪所說的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與保障交通運輸安全有關的各種法規,如道路交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等。並且,行爲人的違章行爲和造成的嚴重後果之間必須存在着必然的因果關係。如果違章行爲和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則不構成本罪。

3、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這種過失是行爲人對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對於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本身,則可能是明知故犯。即行爲人對自己行爲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由於疏忽大意而沒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

其次,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於“道路”、“車輛”、“交通事故”等作了明確認定,即:

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衆通行的場所。

2、“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3、“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4、“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5、“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在公路上騎電動自行車行駛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在主體方面,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其非機動車主的主體身份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構成要件。在客觀方面,其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二者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在主觀方面,其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爲是明知的,但對行爲造成的後果屬於過失。因此,李某的行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爲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