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撞傷後發燒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事故撞傷後發燒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事故撞傷後發燒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一般不構成犯罪,認定標準編輯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於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爲人只有違章行爲,並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二、交通肇事罪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爲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單獨的交通肇事罪最高爲15年,即使造成的後果再嚴重也不可能判處死刑。除非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轉化成故意殺人的或者故意傷害的,纔有可能判處死刑。

受害者發燒的這種情況有可能跟此次交通事故是有關的,但也不可能僅因爲受害者發燒就認定主要責任人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主要是撞傷的這種情況如果已經是重傷,而且,受傷者一方對於交通事故根本就沒有任何的責任,這樣才能確定主要責任人構成了交通肇事罪,一般輕微的交通事故大多可以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