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能續簽兩個月。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過失性辭退、無過失性辭退情形,再次續簽的,勞動者不想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者仍然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未簽訂的,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的,視爲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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