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提前解約會不會應支付違約金
如果勞動者沒有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則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除保密和競業條款外,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如果公司提供培訓、約定了服務期,服務期內辭職需要賠償公司剩餘服務期的費用。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什麼情況下勞動者應該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應該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服務期或競業限制條款的,當勞動者違反約定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對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情況以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三、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會不會有效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會不會有效視情況而定:
除了服務期與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此,除以下情形外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勞動合同條款是無效的條款:
1.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但是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金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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