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糾紛訴訟期間是否有工資
勞動糾紛訴訟期間,若勞動者有正常上班的(說明勞動關係存續,且有正常上班),則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工資。若勞動者沒有上班也未向用人單位請有薪假的,或已經跟用人單位終止及解除勞動有關係的,一般情況下是沒有工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但是,如果由企業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提起“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的仲裁或訴訟請求的,最終員工請求獲得支援的,仲裁或訴訟期間,公司應按照員工正常上班向其支付勞動爭議期間工資。若員工沒有提起這方面的請求,只是要求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或賠償,則就不可以再要求支付仲裁期間的工資了。綜上,仲裁期間要不要支付員工工資,關鍵看幾個條件:
一是看勞動關係是否存續;
二是看員工有沒有提供正常勞動。
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麼辦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透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透過訴訟途徑解決。
小編對此問題的回答如上,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勞動糾紛訴訟期間,若勞動者有正常上班的(說明勞動關係存續,且有正常上班),則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工資。
若勞動者沒有上班也未向用人單位請有薪假的,或已經跟用人單位終止及解除勞動有關係的,一般情況下是沒有工資的,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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