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承運人留置權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留置權必須以法律的規定而產生,非依當事人的合意,只有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的債權人享有留置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海商法中規定的船舶留置權。行使留置權的時候,客體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履行一定的勞務,並且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合同佔有對方的財產,而財產被佔有一方當事人的義務爲交付一定的款項。而當財產被佔有一方當事人不能履行交付一定款項的義務時,佔有財產一方當事人有權留置對方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條【承運人留置權】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承運人行使留置權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支付的運費、保管費及其他運輸費用必須是因所要留置的貨物產生的。
承運人不能因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拖欠本次運輸合同標的物以外的貨物的運輸費用而對本次運輸貨物行使留置權。
這裏的其他費用包括過橋費、過路費及其他途中由承運人墊付的必要費用。
(二)承運人必須佔有貨物,即貨物仍然在承運人掌管之下。
(三)承運人必須在合理限度內留置貨物,即承運人留置的貨物數量應當合理,使得留置的貨物價值與未付清的運輸費用相當,不得留置過多貨物,否則構成不當留置。
“合理限度”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是否合理是相對而言的,實踐中不能作過於苛刻的要求。
(四)運輸合同沒有事先排除承運人行使留置權的約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雖然不允許當事人任意設定留置物,卻允許當事人以約定排除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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