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保險如何辦理?
社會保險是由公司來進行辦理的,勞動者只需提供身份證號碼就可以。社會保險是爲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只要勞動者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或者已經按照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就可以透過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來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不給勞動報酬如何辦?
不給勞動報酬的處理方法: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或者向企業的調解委員會等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等方法,進行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三、職工勞動糾紛如何處理
職工的勞動糾紛可由職工之間協商處理、職工可以申請工會來處理或者由企業的調解委員會等來調解處理。但如果是職工與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則可以透過協商、申請調解、仲裁、起訴等方式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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