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如何與在校學生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如何與在校學生建立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如何與在校學生建立勞動關係?

只要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就可以建立勞動關係。

首先,作爲已經成年的在校大學生,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可以簽訂勞動合同;但在校大學生在用人單位工作存在假期勤工儉學、實習等情況,並非一定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關於假期勤工儉學。有的在校大學生可能會利用假期進入用人單位從事工作直至假期結束,不能夠持續穩定的工作。此種情況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司法實踐中,根據該政策規定,同時考慮到在校生應以學習爲主,接受學校教育纔是應當予以鼓勵支援的狀態,特別是業餘時間勤工助學的工作內容往往與自身所學的專業關聯不大,只能從事部分輔助性的工作等,基於上述因素,認爲不能形成勞動關係。

二、勞動合同應該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時,應注意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一般具有以下條款:

(一)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爲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

(二)是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

(三)是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涵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福利等。

(四)是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支付項目、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參加的社會保險項目。

(六)是勞動紀律。

(七)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發生的效力。

(八)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九)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的附加義務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對勞動者的保護的有利憑證,如果勞動合同未能夠簽訂,也不妨礙勞動事實的存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樣能夠得到維護。

綜合上面所說的,用人單位要與他人建立起勞動關係,那麼是可以利用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處理,但簽訂合同不是唯一建立勞動合同的方式,只要用人單位支付了報酬,而且勞動者也付出了勞動力,那麼雙方就可以建立起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