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晚於入職日期如何辦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可以晚於合同開始時間,勞動合同可以提前訂立,也可以延後訂立,但最多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簽訂日期以簽訂之日爲準,爲維護合法權益,最好先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二、簽了入職協議沒簽勞動合同如何辦
簽了入職協議需要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雖然辦理了入職手續,但簽訂勞動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重要證據。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三、勞動合同續訂書等於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續訂書算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
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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