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麼樣理解勞動合同的性質
勞動合同的性質是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意義的性質。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確立勞動關係的協議,是實現勞動權利和招用人員的法律形式。
但它還具有社會性質。因爲它還是用人單位招用和組織使用勞動力的手段,其社會經濟地位在不同性質的國家是有差別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怎麼樣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爲不同合同形態的一種,可以透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3、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怎麼樣賠償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若工傷職工被鑑定爲五級至十級傷殘的,除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還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及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怎麼樣理解勞動合同的性質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瞭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透過法律去解決。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按鈕”諮詢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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