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處理離退休還有三年合同到期的情況是怎樣的
離退休還有三年合同到期的,如果勞動者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已經15年了,則單位不能因爲勞動合同到期而與勞動者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勞動者退休爲止。如果單位解除了合同的,則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後要求單位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尚未滿十五年的,則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是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過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無權處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還是算有效合同
無權處分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的,合同是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是否具有效力要依據權利人是否追認而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後,因行爲人民事行爲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有待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承受人進行追認,追認之後即成爲有效合同,不予追認則爲無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標準:
1、無行爲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
2、限制行爲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類:
一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於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於權利人的利益,有利於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爲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的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一般來說,由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所訂立的除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才能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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