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處理方法有什麼?

勞動者簽訂三年勞動合同時,合同期滿,有些用人單位還會拒絕續簽。很多的勞動者在面臨三年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問題是會感覺茫然無措,尤其是職場新人。其實,三年的合同到期了,在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情況下,一般的處理方法是有用人單位支付三個月的工資給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下面是相關的處理條例

三年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處理方法有什麼?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在沒有特殊情況下,勞動關係自動終止。這裏面所說的特殊情況是指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患有職業病在醫療期內或因因工緻殘、女職工的哺乳期、產期等情況。

勞動者早面臨三年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問題時有權要求的到三個月的工資補償,到期後最重要的就是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不應該忍氣吞聲,勞動者可以透過法律的途徑,按照勞動法中關於勞動爭議的處理方法來得到自己應有的補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