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超三年未續簽有補償嗎?

一、合同到期超三年未續簽有補償嗎?

合同到期超三年未續簽有補償嗎?

有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按照滿三年的工齡支付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勞動者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象,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所謂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根據勞動部關於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和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以下人員:

①存在着勞動關係而沒能履行勞動義務的特殊人員。例如,用人單位的“富餘人員、放長假”的職工,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請長期病假人員、停薪留職人員,被派到合資、參股單位人員;

②企業、事業單位的書記、廠長或經理、工會等。

用人單位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體、合夥制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特殊類型經濟組織,如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等等。

綜上所述,合同到期之後用人單位不進行續簽是有補償的,而且在續簽的時候也是必須要得到雙方的同意,而對於不續簽的用人單位,就必須要得到處罰,而且還要賠償勞動者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