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一年合同到期不續簽嗎?是否有補償?

勞動合同一年合同到期不續簽嗎?是否有補償?

現在我國就業情況不容樂觀,大部分企業已經出現飽和狀態,就業成爲應屆畢業生最頭疼的事情,所以國家出臺政策鼓勵支援自主創業,在就業中,如果只簽訂一年期合同,合同到期後有沒有補償呢?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勞動合同一年合同到期不續簽嗎?是否有補償?

一、是否有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舊法的規定,只有在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主動提出解除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時,無過錯的勞動者纔會獲得補償;如果是合同到期終止,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不會得到任何補償。而在新法中,這一被執行了12年的規定將被顛覆。《勞動合同法》中規定,除勞動者原因不能續約的外,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其標準與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標準完全一樣,這在第四十四條和四十六條中得以體現。

新法的這一規定屬國際通行做法,是對誠信履行勞動合同員工的一種鼓勵,也體現了員工離職後使其生活有所保障的一種人文關懷。而對於補償標準是否過高的問題,有專家認爲,這依賴於企業內部制度和經營管理水平是否也在同步提高。只要是守法的企業,成本應該不會大增。 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除非在同等或以上條件下你自己不願意續簽,否則,用人單位是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以上,就是關於“勞動合同一年合同到期不續簽嗎?是否有補償?”問題的相關回答,事實上,不管是幾年期合同,合同到期後公司都會給予一定的補償,即便是自然終止也會有相對補償,這是屬於企業員工的福利,也是國家政策法律上明文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