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XX訴白XX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審民事裁定書

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

鶴崗市XX訴白XX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審民事裁定書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黑04民特4號

申請人:鶴崗市XX,住所地鶴崗市東山區新華XX。

法定代表人:尹XX,職務礦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永承,鶴崗市XX律顧問。

被申請人:白XX,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滿族,鶴崗市XX職工,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黑龍江XX法律工作者。

申請人鶴崗市XX(以下簡稱”XXX”)與被申請人白XX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於2018年1月3日立案後進行了審查。現已審理終結。

XXX稱,鶴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作出的鶴勞人仲字(2017)第27號仲裁裁決書認定XXX是責任主體錯誤。白XX不是XXX錄用的職工,XXX從來沒有給白XX開過工資。白XX是否爲唐XX所錄用?白XX是否在唐XX承包期內受傷?都沒有證據證實。故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

白XX稱,其被認定爲工傷後,XXX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該案經一、二審法院審理,均駁回了XXX的訴訟請求。白XX是唐XX承包XXX期間僱傭的工人,由唐XX負責開工資;XXX把煤炭生產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傷亡的,用工單位應爲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綜上,仲裁裁決認定的事實沒有錯誤,請求法院駁回XXX的申請。

經審查查明,仲裁委在鶴勞人仲字(2017)第27號仲裁裁決書中認定,白XX於2016年1月份到XXX從事井下采煤工作,實行計件工資。2016年7月14日,白XX在XXX井下采煤時,液壓支柱倒塌將其左手砸傷。後,白XX被送往鶴礦集團總醫院住院治療5天,診斷爲左第二掌骨開放骨折。白XX所受傷害於2016年9月29日被鶴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並於2017年1月5日經鶴崗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爲十級傷殘、停工留薪期6個月。白XX受傷後XXX承擔了全部醫療費,其他工傷待遇未支付。鶴崗市XX職工月平均工資爲3194元。

2017年2月白XX申請仲裁,要求XXX給予其各項工傷待遇。

仲裁委裁決:一、雙方解除勞動關係。二、XXX支付白XX此次工傷的各項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住院期間護理費及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等合計76,906元。勞鑑費360元由XXX負擔。

本院審查期間,XXX沒有提供證據。白XX向本院提供瞭如下證據:

證據一、唐XX出具的書面證明以及對唐XX本人做的錄像資料各一份(唐XX在錄像中陳述的內容與書面證明內容一致)。證明白XX是唐XX承包XXX期間僱傭的工人以及白XX在僱傭期間受傷的事實。

證據二、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7)黑0404行初5號及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黑04行終100號行政判決書。證實白XX在XXX受傷並被認定爲工傷,XXX對工傷認定不服申請撤銷,被一、二審法院予以駁回的情況。

XXX對證據一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爲錄像資料是唐XX面對鏡頭宣讀事先草擬好的文稿,而且該證人不能當庭作證,證人的證言沒有證明力。對證據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沒有異議,但是認爲對白XX受工傷的事實XXX當時並不知情。

本院對以上兩份證據經審查認爲,證據二系法院兩份生效的行政判決書,XXX並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且該兩份行政判決書中所查明的事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予以採信。證據一中,雖然唐XX沒有出庭作證並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但其證實的內容與兩份行政判決書中所證實的內容相一致,兩者相互佐證,故應予採信。

本院認爲,被申請人白XX所受傷害被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後,XXX對工傷認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經一、二審法院審理後,均依法駁回了XXX的訴訟請求。因此,白XX在XXX井下采煤時受傷的事實能夠認定,且其所受傷害已被認定爲工傷,工傷認定決定書中並認定XXX爲用工主體,故白XX所受工傷應享有的各項工傷待遇應由XXX支付。XXX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鶴崗市XX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鶴崗市XX負擔。

審 判 長  李德厚

代理審判員  周長鑄

代理審判員  高紅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