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應該如何處理
員工不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發生了工傷應該怎麼處理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出現工傷,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共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繳納社會保險記錄可以作爲證據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未爲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三、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如何去處罰
如果是因爲用人單位原因,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以上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除了應當支付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外,還應當視爲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兩倍工資的,勞動者首先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對裁決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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