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有什麼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區別在於兩者產生的依據、合同主體這兩個個方面。
1.在產生依據方面,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提供和接受勞動而產生的關係,而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則是雙方的約定用於一段時間或者一個工作任務內的用工。
2.在主體資格方面,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另一方則必須勞動者,而勞務關係的主體沒有任何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二、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不同有什麼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主要在以下幾點:
1、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的勞動法的範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
2、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爲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4、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爲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怎麼認定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的認定如下:勞務關係是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勞務關係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透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該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適用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立和存在勞務關係的當事人之間是否簽訂書面勞務合同,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鑑別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出現事故,勞動關係員工只能申請侵權損害賠償,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申請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用人單位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勞動者不佔有生產資料,勞務提供者大多利用自己的生產資料;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係,勞務關係雙方平等;其他。勞動關係的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勞務關係的主體是平等主體,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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