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中是不是能約定離職期限
勞動合同中是是不是能約定離職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單位是不是能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期限,即勞動者離職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不是能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中是否是不是能約定擔保條款
勞動合同中不是不是能約定擔保條款,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直接管理,聽從用人單位的安排,勞動者的工作實質上代表了用人單位的經營活動。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擔保合同,就將經營的風險轉移到了勞動者身上,用人單位作爲管理者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了,勞動者作爲擔保人,承擔不合理的風險,違反了公平原則。
《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是能如何簽訂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自動簽訂;
2、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一年後默認簽訂;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時續訂;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是不是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是不是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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