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自離沒有辦離職手續,工資可以不發麼
員工自離沒有辦離職手續,工資不可以不發。員工離職沒有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公司可以要求對方按照離職造成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能以此爲由不支付勞動者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透過協商、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沒有籤勞動合同,離職後公司不給發工資怎麼辦
沒簽合同情況下,老闆拖欠工資,協商索要不成,可以向勞動者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沒有簽訂合同情況下,可以參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找以下材料來證明: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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